消费者发现购买的茶花菇布满昆虫和死虫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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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超市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价值元,打开包装后在菇体中发现昆虫及活虫。超市作为花菇的销售者,应当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下架。当事人仅凭肉眼便能观察到茶花菇菇体上的昆虫,且菇体、瓶底布满昆虫、死虫,超市理应注意到却未能履行注意义务,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茶花菇的销售为明知状态。当事人有权要求超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及赔偿损失,或者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当事人要求超市退款并赔偿0元应当得到支持。 

民事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 超市 茶花菇 布满昆虫 瓶底 死虫 肉眼观察 消费者 赔偿损失 十倍价款

年4月23日,叶XX在广西华联综合超市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价值元,生产日期为年11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叶XX打开包装后发现菇体上布满死昆虫及活虫,遂要求广西华联综合超市退货及赔偿,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未予理会。

叶XX以华联超市出售有昆虫及活虫的浓茶花菇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联超市返还购货款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0元。

当事人在超市购买了7罐茶花菇,打开包装后,发现菇体、瓶底布满昆虫和四虫。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购货款五百一十一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五千一百一十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者及经营者负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义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为了补偿消费者、制裁加害者,《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除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具备明知的主观状态,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判断标准为食品经营者是否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在安全方面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综上,经营者未对其销售的食品履行注意义务,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当事人在超市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价值元,打开包装后发现菇体上布满死昆虫及活虫。超市作为茶花菇的经营者不仅负有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的义务,还应当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消费者,当事人仅凭肉眼便能观察到花菇菇体上的昆虫、活虫、包装瓶瓶底的死虫,超市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其对上述花菇的销售持明知的态度,不仅未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花菇及时清理下架,还将其销售给当事人。因此,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十倍价款,即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年4月24日修正,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三条修改为第四条,内容修改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将本案例适用的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两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并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叶XX诉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赔偿主体·销售者(T)

()江民一初字第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四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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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潘心武

叶XX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XX,男,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飞燕,该公司职员。

原告叶XX与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飞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4月23日其在被告超市处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净含量克,单价73元,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年11月20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国家工业产品):QS,执行标准:CH/T,一共花费元。因被告所售茶花菇菇体布满死昆虫和活虫,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协商,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及赔偿,但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协商方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元;2.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被告已尽合理检查验收义务,不应赔偿;2.被告所售“事农”茶花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被告主观非明知故意销售变质产品;4.原告未因食用涉案茶花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检验报告》,陕西事农果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每日商品检查表》,《香菇贴牌加工合同》,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3份,《原料》,《干制香菇生产工艺流程图》佐证其抗辩。

经审理查明,年4月23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处购买了7罐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一共花费元。经原告当庭出示茶花菇实物,证实被告出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购物发票/小票、电脑咨询单、照片、产品实物等证据佐证其诉求。这些证实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被告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覆有死昆虫,因此,被告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以其出售的茶花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被告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叶XX货款元;

二、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XX赔偿金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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